监管工作一般被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众多专家一致认为,把监督管理工作分为采购信息公告之前、政府采购过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三个阶段,脉络比较清晰,便于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事前监管篇
“优生优育 排除胎毒”
政府采购项目也需要进行“优生优育”,甚至还需要进行“胎教”。在此次采访中,记者发现,政府采购领域的“胎毒”,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上,即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执行不到位、采购人指定供应商、以及在标书中设置有倾向性的条款。为了解决以上三类问题,一些专家和采购监管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强化预算避免重复申报重复采购
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采购预算的编制依然不够规范。山西省财政厅总会计师武涛就表示,在预算编制的问题上,的确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说,一些采购人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很大,对采购项目的论证不够科学,市场调研不够充分等,编制得过于粗糙,与实际情况脱节;或是谋求个人私利,巧立名目,滥编滥采;结果预算编制得很不准确,不是过高就是过低。
“以上的这些现象导致重复申报、重复采购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办主任包振洋如是说。
针对以上的现象,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鞠少波开出的“药方”是:引入电子化管理。他介绍说,目前山东省已经将电子化管理系统引入了预算编制工作中,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山东省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里,对已经采购完成的项目和未进行的项目在字体颜色上作了不同的处理,一目了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采购现象的发生。
采用电子化管理的手段,可以有效解决重复采购的问题,但对于预算编制工作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难于“治本”。有专家提出,在编制目录时,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深入市场进行调研,积累商品信息,建立包括各类物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信息在内的产品动态数据库。这样,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只须根据数据库内容填写相应的编码,不仅能够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还可以减少采购单位的工作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为因素的介入。
联合监管遏制串通行为
在事前监督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问题最让监管人员头疼,甚至有监管人员把这一问题称做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癌细胞”、“毒瘤”。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琚良太就表示,由于当前监管工作人员有限,很难对每一个项目都监督到位,这就给事前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事前查处的力度难以加大,于是各地监管部门纷纷把精力放在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约束上。比如说,山东省泰安市采购办就推出了要求供应商签订 《廉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做法。该采购办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还要签订一份《廉政协议书》,此“协议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恶意串通,一旦被发现,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但一些专家还是表示,“协议书”的作用有限,警示作用大于预防作用。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曹向阳表示,如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光凭采购处一个监管部门的力量可能并不足够,需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等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合作。琚良太表示赞同,“纪检部门能进一步加大对于采购人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要严加处理,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让那些违法操作的采购人看到政府部门治理此类腐败问题的决心,以达到逐渐减少此类行为的作用。”
对于琚良太的观点,北京市东城区采购办主任翟勤“举双手赞成”,他还补充道:“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比如,我们就建立了社会廉政监督员制度,这些监督员主要由区里各个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通过扩大监督人员的范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采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的行为。”
借用“外脑”破解倾向性条款
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在标书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现象,而由于一些标书的内容专业性很强,监管很难到位。
“倾向性条款有时候很难分辨,比如,在救护车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对于车辆的长、宽、高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我们看来这些条款就是具有明显的限制性,然而采购人找了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李宇说。
“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比如,一些医疗器械的采购,由于我们专业知识有限,对于一些倾向性条款,连发现都非常困难,又何谈制止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王扎拉说。
在专业性强、难以分辨的情况下,借助“外脑”来论证招标文件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王扎拉就建议,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该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调查工作,以达到排除倾向性条款的目的。琚良太也建议,除了专家外,还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可以将招标文件在网上充分公开,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
事中监管篇
在专家问题上着力
在招标采购过程的诸多环节中,各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将问题的焦点集中到了评标这一环节。他们表示,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标专家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评标结果最终丧失了专业性、科学性,不够公正与公平。
同时,也有一些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反应,代理机构操作不够规范,也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扩大专家库 专业性要强
“由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繁多,每年还要新增一些项目,目前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一些采购项目中甚至出现了专家空白的现象。而如果从外地或者财政部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本又太高了。”包振洋说。
海南省一位主管政府采购的官员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她说,目前,专家不专、人员短缺的现象在海南省也有所表现。据了解,今年,海南省不仅将往年评标过程中急需并紧缺的专家作为征集的重点目标,而且也将能够想到的所有将来可能涉及的专家纳入其中。对于为什么采取这种办法,这位主管官员解释道:“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多,面对这些情况,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
同时,海南省征集专家的途径也有所创新。他们不仅采取了专家自荐的方式,而且也采用了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的配合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扩大专家范围和类别的作用。
扩充专家库,增加专家类别不仅仅是采购监管部门一方的职责,还需要相关专家的积极配合,才能保证此项工作圆满完成。南开大学教授何红峰建议,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评标专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提高他们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评标现场 充分隔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于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但是有些评标专家依然经受不住诱惑,做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包振洋向记者坦言,他就曾在评标现场发现过有评标专家有谋取私利的行为,在评标时不能完全忠实于标书。有时评标专家之间也相互影响,最终导致评标结果不够公正、公平。
王扎拉进一步补充说,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评标专家数量本身就有限,很多采购人和供应商在评标前就大致已经知道了评标专家的名字,这就更加便于他们进行暗箱操作。
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发生此类行为可以取消专家的评标资格,但是,由于很多地方采购监管部门的人员有限,监督面相对狭窄,而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与评标的专家,惩处力度也很难到位。
为此,一些监管机构采取了隔绝评标的办法。比如说,新疆就让每个评标专家都在各自的评标室进行打分,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评标专家之间的相互干扰。
另外,一些地方采用了电子打分系统解决问题。辽宁省抚顺市纪委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引入了电子评标系统,该系统的最大优势就是避免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标专家之间以及评标专家之间的相互见面,每个评标专家都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独立进行评标,这不但能更好地起到公平评标的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部门人员有限的问题。”
此外,何红峰还提出了一个办法:“有些项目进行评分时,评标专家可以不到评分现场,而由代理机构直接将标书寄给评标专家,这不但避免了评标专家之间的相互影响,而且也避免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的直接接触。”
对代理机构加强考核
如果说事前监管主要着眼于预防,那么事中监管除了预防之外,还要加强规范和惩处的力度。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纷纷出台了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是一些代理机构,特别是中介代理机构的操作仍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制定有失公正,在开标前、评审过程中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有利的评审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这些现象都极大地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南省准备推出“减分”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介绍,湖南省借用了交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将中介经常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逐一归类,一一列举,并对每一项违规行为按照严重的程度规定分值。采购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进行定期的检查,并按照检查的结果进行扣分。按照所扣的分数不同,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同,凡是所扣分数在40-60这个区间的供应商,采购管理处将其违法行为进行网上公示,直指采购中介的商誉生命线,而如果超过60分,将取消其代理资格3年。
而内蒙古自治区采购管理部门则推出了“加分”的管理办法,操作原理和湖南省的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把采购中介应该达到的标准一一列出,能达到的就给满分,并按照分数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处理。“这将在一定程度遏制中介机构违法操作的行为,并解决了采购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王扎拉如是说。
事后监管篇
联合监督 加强宣传
评标结束,确定了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接下来的就是合同的履行以及投诉的处理等工作。对于以上这些环节的监管工作,一些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加大事后监管力度,提高事后监管效率,有“高招”。
合作织网 防范违约
包振洋告诉记者:“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位,一些供应商存在违反采购合同的行为并不少见。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供应商履约不到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技术了解比较少,甚至改变了产品的配置。这些都严重损坏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鞠少波也告诉记者:“供应商不履约还有一种极为常见的情况,就是采购人想购买质量更好、技术性能更加优越的产品,但由于一些相关规定的限制,只能采购限定条件下的产品。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采购人就使用‘杀手锏’,在供应商中标后和其相互串通,要求供应商按照自己的要求供应产品,差价由采购人暗中补偿,这种暗箱操作的行为还是‘双赢’的。此类情况发现都极为困难,更不要说处罚了。”
如何防范此类行为?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外,还需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在这方面,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时常乔装打扮,深入采购人和供应商中间进行深入了解、调查,一旦发现采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就立即通知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将严厉惩治违法采购人,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行政职务。对于违约的供应商,交由采购办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另外,何红峰表示,除了运用相关监管部门的力量外,采购人本身也要有一些法律基础,掌握《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的意识,同时,还要了解法律的处理程序。
建立承诺制 监督售后服务
“很多采购项目,虽然招标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是,采购活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一些IT类采购项目,供应商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依然需要很长的时间。然而,由于有些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完成售后服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采购人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李宇表示,在售后问题上,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2006年,为解决售后服务的问题,陕西省推出了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售后服务协议书”的做法,此“协议书”要求所有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并交由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这就进一步方便了采购管理部门对于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为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2007年,陕西省又推出了要求中标供应商粘贴“监督服务卡”的做法,“监督服务卡”中要标明供应商的地址、联系电话、相关服务人员的姓名等内容。李宇解释道:“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解决采购人在产品出了问题后,找不到服务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找到服务人员而耽误工作的问题。”
同时,该处还要求采购人在采购前对将要采购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充分掌握其性能、技术指标等要件,以便对供应商提供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发现,及时举报,让采购监管部门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加强对投诉程序的宣传
《政府采购法》以及各地的政策法规都对投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程序性很强,一些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还是难以掌握,投诉屡屡因程序问题被退回,这既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又加大了监管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投诉处理工作的效率。一位采购办工作人员就表示:“刚刚,我就退回了一个供应商的投诉书,这已经是第三次退回了。现在还是有些供应商对于采购程序不够了解,经常打电话咨询有关程序、填写材料方面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关办法。四川省在近期出台的《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中,对于投诉的程序,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每一份材料需要填写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附有各种表格的范本,以便供应商依照填写。同时,四川相关部门还及时地将该《规程》下发给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求他们进行认真的学习,并在投诉时依法执行,这不但方便了供应商的投诉,而且也极大地减少了采购监管人员的工作量。
何红峰也表示,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落实到位也同样重要,很多供应商不明白投诉程序不能说是投诉程序本身有问题,只能说明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因此,对于各种规定,采购监管部门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将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佚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