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说了,你们愿意自己花钱买壁灯,我们就愿意给你们换成壁灯。”施工单位摆明自己态度。
采购人则据理力争:“招标时是允许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适当调整装修方案的。根据原来的设计,吊灯是你们提供的啊,你们把它换成壁灯不就行了。”
“吊灯我们是愿意提供,但投标时我们就没打算给你们提供壁灯。”原来施工单位的老总有个朋友是专做吊灯生意的,能以出厂价提供给他的只有吊灯。
采购人急了:“调整是肯定要的,我们的预算也用完了,你们不愿意换就别做了!”
……
最终,该政府采购装饰工程采购因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没能达成一致而被搁浅。业界一朋友聊起这件事情时说:“这些投标人真没远见,斤斤计较的,以后采购人怎么还敢拿项目给他做?”不过,笔者却不赞同这位朋友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不是投标人在斤斤计较,或许投标人确有“难处”呢,如说不定“中标人的报价是基于自己能以出厂价拿到吊灯而报出的,而对于壁灯中标人却只能以市场价买进”,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把吊灯换成壁灯,中标人没法接受就再正常不过了。
笔者认为,该工程搁浅责任在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规定得更细致一些,或许就不会有这场纠纷。既然考虑到了采购人可能会调整设计方案,在招标文件中也规定了允许采购人在施工过程中调整方案,那么就应该考虑到调整后可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如上面的更换材料问题。这样的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中不明细,在履约时就容易出问题。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时,如果考虑到施工方案的调整,就应把方案设计变更可能出现的情况给考虑周全,并列入招标文件中。对于设计中还不能完全确定的因素或者是在今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的方面尤其要注意,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出现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等事件的责任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法。与此同时,还不能落下由此引起的报价问题,还须在商务条款工程量清单中增设名义工程量,明确列出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可能引起合同单价变化的项目的调价方法,并把名义工程量的报价水平作为商务评审的一项内容参与商务部分综合评分。只有提前把工作做细了,才能保证采购标的顺利实现。
可可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