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正式出台,各中央单位纷纷开始着手编制新一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与中央单位实行“计划年报制”不同,各地方采用着“计划月报制”或者按季度上报、按月实施的办法。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都是各级采购人在一年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如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专题报道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财政资金|专题报道|王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622期
应该如何编制才能符合要求,切实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实施计划的作用?专家建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着手。
原则篇:
四项原则回应“四个确保”
4月10日,全国国税系统召开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王淑美针对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工作,给各省级国税局提出了“四个确保”的要求:确保计划编制准确性;确保计划编制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计划编制的前瞻性;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这“四个确保”,不仅仅是国税系统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要求,它同时也代表了各地对于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一种共性认识。完全做到“四个确保”的确不容易,但是它是引领计划编制的方向。政府采购业内专家为计划编制提出了四项原则,以帮助采购人完成“四个确保”。
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根据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孟虎提示,这里所说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等等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实施计划时理应有所体现,而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也指出,《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法律规定,在采购实施计划中也都应该充分体现。
体现规模效益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除了要合法外,更要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优势。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就认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最好不要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同一品目的,每季度内也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含两次)。
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指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计划,也应该分别编制。
程序篇:
程序合理才能高效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是,通常情况下,从预算编制到人大审议通过,再到预算执行及采购行为的组织实施,要有半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杜香序认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能够反映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支出内容,是政府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它对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采用合理程序编制实施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中央单位一般是每年编制一次采购实施计划,但各地方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则从2005年开始实行按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度。这三种方法代表了目前采购实施计划申报的主流模式。韩孟玉认为,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频率主要是由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但在通常情况下,实施计划编制频率越高,就越接近采购工作实际,指导性越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实行“季报制”或者“年报制”,大多数地区还是按月申报较为合理。
与内容要求因地而异不同,各地监管部门对于计划的编报程序规定得较为一致。首先都是由采购人编报实施计划,即由采购人填报计划,报送主管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计划并进行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随后,财政部门对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并把计划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类抄送给集中采购机构。
这里,王红旗表示,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已经尽量减少计划审批的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采购人也应加快实施计划的编报速度,这对政府采购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采购实施计划修改的问题上,各地大都在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这体现出了采购实施计划的原则性和严肃性,但是,实际情况总会和预期有所差异,采购实施计划也很可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修改。一旦出现采购实施计划确实需要修改的情况,采购人需要于项目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同样应该看到,虽然采购实施计划可以修改,但是,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无疑会降低采购效率,浪费人力物力。因此,杜香序提出,提高计划编制的准确性、预见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采购人的高度重视。
记者手记:
财政资金 并不限于财政拨款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部分采购人在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有财政拨款才属于财政性资金,只有用财政拨款采购的项目才应被编入采购实施计划。而那些单位自己收取或创收的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当然就不应该参加政府采购。
的确,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造成一些误解也可以理解。但是,面对这种错误的观念,记者也深感到一种危机,这就是我国的个别人员长期对占用或使用国家资源毫无意识。举个例子,某著名大学在教育改革后,通过学生扩招,收取了巨额的学费,用学费进行采购是否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呢?
答案是“当然”。因为这些学费的取得与国家多年的投入和积累是分不开的。还有一个例子,某机关向银行贷款用于办公楼的建设,那么该工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呢?答案也是“当然”。原因是如果没有机关单位这个国家实体资源的存在,贷款是无法取得的。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公安、工商、计生、环保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社会各界对于学校、公益单位的捐款,都是由于行为主体占据了国家资源,才得以取得这些非财政拨款的资金。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人应该加深理解,不仅从法律的层面,更要把政府采购与国家的概念、国家资源、行政部门的职责源泉等因素进行结合。这样一来,许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会豁然开朗,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也就会更有力度。
王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