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推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有效拉动和促进自主创新,财政部在前不久研究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算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方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好该项规定,笔者提醒各方应从学习中体会到《预算办法》传递出来的四个重要信息:
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如果采购人想要采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或服务,那么采购人就必须优先采购这些纳入目录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并且还要根据《预算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并且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预算进行补充和细化。
简单地说,采购人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部门预算过程中,也要同时一并审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如果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必须优先安排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支出预算。
采购人自觉执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 对财政部门已批复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采购人在其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同时,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规定,这是政府及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一大目标和宗旨之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
如果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发生了例外情况而不能实现既定目标时,还必须进一步查明原因,对此,《预算办法》第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财政部门考核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执行过程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使用的财政预算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必须充分提高其使用效率。这点对使用财政预算购买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这部分采购资金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因为这些资金都是出于促进和拉动企业打造自主创新产品目的而安排的,是否能保障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是否能达到预想的使用目的和效果等,有赖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力度。
在该《预算办法》的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范围,在共性考核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同时,还一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奖惩制度。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事中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预算的执行不发生偏离,以便能不折不扣地将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到位,不至于在事后发生问题时,才去追究违法责任。
监管部门追究违反优先采购政策规定的法律责任 《预算办法》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而制定的,旨在促进我国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是落实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其重要意义和目的性可想而知,所有采购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对于不能执行或有意违反该政策规定的,《预算办法》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和制裁措施,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做出书面说明、拒付采购资金等。制定处罚和制裁措施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保障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任何采购人都必须接受这一法规的约束,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特权违反此规定。
崔建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