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前请考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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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在具体操作中,一遇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不少代理机构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毫不犹豫地做出废标决定。这看似合理,其实无条件地废标也可能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所幸的是,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遇到超预算时是先分析原因再作决定:当投标报价都超过采购预算,若非几家故意围标或串标,就是采购预算做得不够准确,或是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内容有调整,影响了原预算的准确性,考虑到再次采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是继续评标,但是暂时“封闭”预中标结果,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加预算后,再公布中标结果。
笔者认为,计划并非一成不变,预算到年中或执行过程中也可能有调整,例如一个年初预算为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就可能因为物价上涨造成100万元根本就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的情形。如此情况下,就应追加预算,因为废标后再次招标,可能一样超预算;而在预算超出不多时则应考虑招标和参与投标各方的成本。如果采购人的预算做得科学且符合实际,采购标的额不高,重新组织采购的费用比追加的预算还高,明显不合算,这种情况下也最好不要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依法操作时,也不应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遇到超预算时应冷静分析原因再作决定,如果要实现该项目,必须追加预算时,就按法定程序去追加;如果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可能浪费比预算更多的资金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后再作决定。
聂蕊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