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有多年,并取得较大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推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后,各地相应地制定了招投标法规和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稳步、有序、深入地发展,逐步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招投标的良好环境。但是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法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由于一些法规不严谨,给投机取巧者有机可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有存在。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力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表现尤为明显。如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未完全建立,招标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致使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望而却步,被拒在竞争的行列之外。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者资金根本没有落实、手续不全就上项目的现象依然存在。此外,行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已签定的工程项目合同缺乏严肃性,不认真履行合同甚至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经常发生不该有的合同纠纷,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资格预审过于形式化
选定承包商的第一关就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比较审查,从中选出几家优秀的企业来参加竞标,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发标人的自身利益。然而在目前的资格预审中却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主要表现在发标人对资格预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文件中,作出较为苛刻的规定,有意无意中限制了一些有条件和有能力的承包企业前来竞标。又如弄虚作假、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承包者没有或未达到资质等级,为了接到项目,将企业挂靠在达到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其壳体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而这些被“借壳”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也会接受,并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去过问“借壳”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标书价格与承包商综合实力脱节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投标者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定额、费率等标准规定来进行标书价格的计算。而这些定额、费率仅仅反映整个社会该行业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并未真正地、准确地反映某一个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企业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资信实力等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忽视了科学与择优,不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与推广。这样的招投标,使标书价格与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严重脱节,中标者未必就是真正具有执行合同能力的施工企业。鉴于此种情形,现在一些地区在试行和推广最低价中标,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惜代价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秩序。致使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纠纷不断,经常发生违约现象。
政府监管不能错位
建设单位依据市场运作规则,通过招标选择最适宜的施工队伍,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运行操作中总伴随一些不尽人意的行为,如上级的某项特殊的指令,或是某方之间、某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对公开、公正、公平行为的扭曲。有时,政府的监管没有摆正位置。在某些情况下,对违规者或姑息迁就,或执法不严。有时监督管理错位,不该管的去管,而该管的又不去管。如对评标过程,政府仅应作为监督者,而不应该进行干预,更不应该对评标委员们指手画脚,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暗示,来影响评标委员们的判断力。同时,政府的监管工作要有透明度。总之,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应正视这些问题,积极地去解决这些问题,方能使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作者:陶小平 赵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