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各地的政府采购网站可以看到,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捷报频传,全国政府采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细心者在各地的总结汇报或数据分析中不难发现,资金节约率(以下简称为节支率)常常成为体现各地政府采购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作为一项地方的工作政绩进行宣传,更成为考核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内容。
虽然有人对节支率的计算方法表示质疑,认为得出的数据没太大价值,但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宗旨之一的政府采购仍无法将节支率排除在外。与此同时,面对不时出现的政府采购“价格高”的质疑,政府采购最直接的“形象大使”——集中采购机构,更无法忽视节支率的高低,因为较高的节支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发言”的底气。
而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代理机构)则很少把节支率拿出来“说事”。是他们不屑宣传?这一猜想显然没有说服力,面对越来越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介代理机构更需要宣传,更需要展示自己的业绩,以赢得业主的青睐。
那么,为何节支率一边是多人“争报”,另一边却鲜被提及?
重视节支率 中心中介都有份
凸现政府采购优越性
一般来说,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办理采购业务的服务性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其为“非营利事业法人”,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属于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袁晓伟认为,“监管机构好比裁判员,采购中心就是运动员,运动员在裁判员的指挥下按指定的轨道跑步,这样少走了弯路,更好地节约了财政资金。”
他说,国际经验和国内试点实践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在规模效应上占优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次数,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实现采购资金大约10%的节约。如2006年,广州市的政府采购节支率为8.91%,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多,极大地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川省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明表示,节约财政性支出固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最终、惟一的目的,但不可否认,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制度一大优越性的体现。
查阅相关文件可以发现,节支率明确作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含:“采购价格、节支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这也许正是很多采购中心突出节支率的根源所在。
避免“高价情结”
刚完成一项服务采购大标的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佚军认为:“资金节约率有其积极作用。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招标的方式降低成本,这本来也是代理采购的主要目的。如今是买方市场,中标供货商价低物好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无独有偶,另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经理也透露:“价格因素一直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决定供应商取舍的重要评审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财政部2007年下发了相关文件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公司在政府采购的招标中,一直将最低价格最高分作为评判的重要标准,所以资金节约率是考察一个项目效果的重要指标。”
力促财政资金节约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重视节支率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可避免的,同时,节支率有其积极的作用。”他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采购人大多进行自行采购,上报购买项目预算时,不少预算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的“水份”。对此,财政部门并无法掌握,只能按预算下拨资金,采购人购买项目结束后,剩余的资金往往被用于添置不在预算内的物品或成为经办人员的“回扣”,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政府集中采购能有效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腐败,节约的资金通过节支率体现出来一目了然。
宣传节支率很必要,它是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推广的有力证明之一,同时也增强了各方对财政资金的节约意识。
市场竞争的要求
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产生了节支率。
换言之,基准价应以市场价格因素为前提,以采购人报价为基准价框算节支率,从理论上分析是比较客观的。因为采购人的预算价是供应商或生产商根据应有利润及成本核算而对外发布的产品报价,一般与市场价比较符合。节约率不但是社会中介机构应该看重的,更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应忽视的因素。
节支率应成为代理机构重要考核因素
如何让采购代理机构重视节支率?很多人都提出了这个疑问。就目前而言,行政监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是十分有限的,毕竟已经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和考核办法的地方不多,其中操作性强的更是寥寥无几。
虽然今年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价格计算的方法,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评审,规范采购人或者委托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起到巨大的促进和监管作用,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升,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宗旨,更需要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效果的相关办法和标准的出台。这些办法、标准的出台,更有利于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对包括资金节约率在内的管理制度、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的执行。由于不同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不同,价格分值的评审标准各异,具体情况不一,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来说,节支率得到普遍重视仍任重而道远。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已经开始重视资金的节约问题了。
刘丹 赵哲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