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靠自律行不通
既然对中介代理政府采购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既然监管还存在盲区和禁区……那么,如何在领域内探索、如何在部门外借鉴以实现监管工作的快速推进呢?为此,有人认为,倡导代理机构“自律”即可。招投标工作真的只有“自律”就可以了吗?
法规体系待完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行业自律公约是好事,可以有力地协助政府加强管理。但行业规范光靠自律显然行不通。因此,国家发改委把“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行政管理”作为重点要考虑的事情。而采取的措施则是: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推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制定职业水平考评实施办法;促进评标的公正,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进行整合,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提高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效能。
对于其他的解决办法,何红锋建议,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署合同,将采购人的要求及相关的规定明确的写入代理合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达到用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率去牵制、约束代理机构的行为。
各地积极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必须经历一个调查、取证、专家研讨、论证才到颁布实施,对中介的考核办法也不例外,目前要求立刻出台考核办法未免有些不太现实,但值得庆幸的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规。
目前,内蒙古、贵州等地财政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对中介代理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据悉,贵州省已经出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讨论稿,根据这个讨论稿,考核方式为100分制度,分为优、良、一般、中、差五等。考核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内参与招评标的工作人员应为该领域专业人士;代理机构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开标、评标场地,是否具有利用现代化手段完成政府代理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工作业绩情况,主要包括代理机构采购次数、废标次数、采购规模和采购资金节支率,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认为:“应依照国家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监查。我们省没有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都是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去做,更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规范。”
退出机制或可借鉴
有人认为,对于考核成绩低或差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代理机构应处以暂停其代理资格或者进行相关惩处的规定。如2002年出台的《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社会代理机构每年定期进行年审,第二十四条还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中介机构要在政府采购的道路上走好走远,在自身重视品牌、服务、硬件积累的同时,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把有效监管真正落到实处也是必不可少的外因。
短 评
监管不能没“标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使得一大批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工作中。
然而,市场的竞争是残酷的、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也没想象中的那么美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会有代理机构为了争取“利润的最大化”而置采购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于不顾,为了更高的中标服务费而故意制造高价中标;在许多眼睛都在觊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中介机构为了获得采购人的长期亲睐而违规地言听计从。
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代理监管工作中,还缺乏统一的健全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去控制种种违规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作为政府四大职能之一,在政府工作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既然引入了市场竞争,就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使之在法制的轨道下规范运行。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承担的除了对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监管外,还应该加上对中介进入市场后代理活动的监督考核。
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单靠市场自身约束而达到规范运作远远不够。在法治社会,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还是一个有限政府。也正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做事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法制体系,让政府在监督的过程中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刘丹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