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报道:自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以来,为廉政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但近两年以来,漯河市检察院多次接到有关单位举报材料,反映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由过去一些单位的行管人员的小吃小喝小拿演变成极个别人垄断的大吃大喝大拿。接举报后我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引起关注:
一、在采购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
由于政府采购所涉及范围广,既包括机关办公用品和设备,又包括建桥、筑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无形商品和服务,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繁杂,客观上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采购人员。实践中采购中心的人员由于职业局限,没有能力对这些非常专业的要求作出判断,即使实行了政府采购专家咨询制度,也由于资金投入、沟通渠道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限制,采购中心难以全面聘请所有专业的专家,而且聘请的专家也无法全程参与采购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对采购行为作出及时、具体的指导。这一点,在基层采购中心问题更为突出。
二、供应商选择面窄
供应商选择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是进行优质高效的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现在政府采购机关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太少,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无法实现通过竞争机制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目的。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也存在明显差异,缺乏有效的竞争。在一些采购频率比较高的项目中(如电脑、汽车、办公家具等),参与竞标时经常出现一些“老面孔”,极易形成“供应垄断”和“日久生情”。表现在:⑴由于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⑵容易使参加竞标的供应商暗中联合,抬高价格,而且政府采购采用书面招标、集中公开明标的方式进行一次性报价方式竞标,难以保证政府机构获得最廉价、优质的产品服务和工程。⑶一些相互熟悉的本地竞标商,为了转移市场竞争给自己带来的压力,最终达到“多赢”的目的,他们采取项目轮流做的办法,在核算大致标的价的基础上,报价普遍高出标底价,最终由事先决定的中标商以相对的最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已比原有标的高出许多。
三、参与采购的各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在以往政府采购中,采购中心与最终用户之间,招标商与采购中心之间以及招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缺乏有效、畅通的沟通渠道,特别是在招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沟通难以实现,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采购中心进行间接传递,容易导致招标中对所购产品误解。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困难
据调查,在全市三区两县中,除建立了专门的采购中心外,其余两县两区还都是采购科与采购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机构的不合理设置,加之在制订采购政策时,制订者和实施者均为同一主管部门,由于直接及涉部门利益,往往导致难以设计出能够真正能达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最佳采购方案,政策的规范作用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甚至在实施中走形,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情况说明现有的监督措施不够完善,无法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权力的高度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很容易产生腐败。
如何能有效开展政府采购中预防工作,切实做到阳光采购呢?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从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采购部门应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政府采购部门应通过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政府采购人员不仅通晓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有关招投标、合同、人才录用的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完善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合理设置政府采购机构管理模式。根据类别行使管理权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采购科专门负责具体采购商品工作,负责标书编制和招标、投标工作;评标科负责评选工作,不问采购的事。负责建立专家评委库,评标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核算科则专门负责按采购程序、有关凭证、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其次政府采购内部机构人员要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切实保证政府采购在内部环节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强化外部监督。在采购前在媒体公布采购项目,公平招标,尽可能多的吸引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竞争。采购后要公布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采购情况报告制度,接受人大的监督。
4、允许商品使用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心的统一指导下,通过行业渠道联系购买质高价低的商品。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作者:李国顺 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