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万美金绝对是一笔巨款。平白无故的花了一提箱的钱用于投标,得到的却是一个废标的结果,而且还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遇到这样的事情,“窦娥”们肯定都要当一把“秋菊”,讨个“说法”。如何避免废标后的赔偿纠纷,规避风险,是政府采购中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废标后 投标人索要赔偿
某地政府为建设新机场而筹划进行填海工程招标,吸引了数十家大型工程公司组成多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为完成投标手续,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准备银行保函,每家的花费都在十万美金以上。然而,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投标人开出的报价都大大的超出了该地政府的预算,最终只能废标。
废标结果一传出,引起了投标人极大的不满,他们纷纷提出质疑,要求赔偿损失。
“目前,我还没有遇到过在废标后,供应商索赔投标花费的情况,但是并不能说这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可能发生。而且,我觉得供应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可能与项目的总标的比起来不大,但对政府采购中介来说,很可能这个项目就是‘白忙活’了,如果供应商还要到法院打官司的话,更会牵扯政府采购中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觉得,政府采购中介应该在标书中有所说明,以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一名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经理说。
另一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目前,政府采购中介规避废标后赔偿责任的通常办法是,在标书中注明:一旦废标,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花费不予赔偿等字样。
免责条款不该有效
目前,虽然对废标后,投标人支付的投标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仍存在争议,但是,有专家明确表示,“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花费不予赔偿”这样的条款并不能够免除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的赔偿责任。
“如果,采购人或者中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话,那么他们就要对投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判断采购人和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法官的权力,不能由当事人一方做出规定,因此,这样的条款并不能免除采购人和中介的过错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说。
代理协议要明晰
王丛虎同时表示,政府采购中介想规避责任的话,不应该在标书条款等方面做文章,而是要明晰和采购人之间的责任分摊,签定规范的代理协议,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也认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就一般意义而言,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接受。委托人是代理行为所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责任由其承担。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采购中介,甚至委托人的采购人若想从不必要的纠纷中“解脱”出来,就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做政府采购中介,确保招投标过程中不出现法律纠纷,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技术上我们与采购人和供应商相比,都没有优势。如果在法律上再不能起到作用,人家干吗来找你中介啊?我觉得,做中介就是要用心,标书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周全,尽量避免纠纷产生,除非有人故意无理取闹,否则中介对废标的结果就难辞其咎,而用一些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的做法,我难以赞同”,一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总经理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看来,用设置免责条款的办法并不能保证政府采购中介从废标后的法律纠纷里“安然脱身”,只有明确和采购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政府采购中介自身的利益。那么,究竟该如何和采购人签定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呢?请关注后续报道。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哲 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