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资金不是问题
采购人在第二个问题中说:“由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较高,市场销售份额却较低,售价会比一般产品昂贵。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采购人关心是否买得起。”
既然消费,就要同时考虑自己的财力,以免入不敷出。采购人的担忧不无道理。在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时,采购人是否会遇到因过于昂贵而欲支持却无力支持的状况?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时,看到采购人标明的自主创新产品,能否优先、足额安排采购预算呢?
正常流程直接支付
在《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中,财政部门明确了采购时的具体评标办法,即“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被采访的各地监管部门负责人都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认同。这表明,财政部门既然决定给予支持,就已经对自主创新产品的“价高”进行了预期。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说:“如果进行了如此程序的招标,自主创新产品能够在众多产品中胜出,财政支付不是问题。”
但如果价格过分昂贵,资金支付有可能遇到阻碍。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才认为,若采购人欲采购价格过高的自主创新产品,首先财力可能不允许,另外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也掌握不好分寸,惟恐其中存有漏洞。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本是好意,但不能因为一个疏忽就影响了其良好的形象。
采购不能包揽“创新”
一旦某些价格较高的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中落败,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是否会被人诟病?采购人担心失败会让供应商指责政策流于形式。
杜香序为采购人解惑:“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是给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并非大包大揽,照单全收。”他认为,按照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署的入世协议,到2020年,我国包括政府采购市场内的所有市场都要全部开放,政府必须在这最后的过渡期内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国内企业进行保护,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就是政策之一。但自主创新企业也不可能不劳而获,价格与同类产品相比过高,或者质量不能符合政府采购的需求,自主创新产品仍然不能为政府采购所青睐。杜香序说:“支持并非是无条件、无原则的。”
支持方式需要细化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采购过程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得起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这是依法采购的要求,却也是采购人掌握不准的问题之一。若想采购过程经得起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一些如评标方法等采购的细节问题就必须严谨、公正。但是,财政部还未出台《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等实施细则性文件,细节问题得不到明确。采购人在第三个问题中呼吁:“应尽快把政策变为法律、法规和具有操作性的规程。”
那么,对于上述问题,各地监管部门有何看法?他们又进行了怎样的尝试?
首购订购需要认证
采购人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建立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而首购和订购则不需要通过招标,由采购人直接购买。这与节省采购资金、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否存在冲突?”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孙中才解答说:“首购和订购虽然不需要通过招标,看似与公平竞争、节省资金相冲突,但这毕竟是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政府采购就是要为国家发展服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并不违背政府采购的初衷。”
采购人又问,首购订购要履行怎样的报批手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第二条规定:“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看来,并非所有自主创新产品都可被政府首购和订购,必须是“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需要重点扶持”。既然这样,欲得到政府首购定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对这些必要条件的认证。深圳已经明确要求,由“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
价格优惠已有参照
采购人发问:“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多大比例,即可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他们希望财政部门对价格优惠进行量化。
目前,深圳和厦门已经明确了自主创新产品价格优惠比例:“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其中,深圳还加上了一条:“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大多数地区对这一价格优惠比例给予了认可。
支持还有其他措施
除了采购人提出的这两个问题,被采访的各地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还有其他多种措施,监管部门在制定支持办法时,应予以考虑。例如,增加自主创新企业产品评分项并设定附加分值,规定重大项目采购国产设备达到一定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
在采访的最后,各地监管部门都表示,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办法的制定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这也将成为下一时期工作的重点。
相信各地的积极应对会给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带来新鲜血液,会推动财政部及早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解决采购人在实际采购中遇到的难题。
评 论
协调不应成为阻碍
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4年12月17日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出台的;《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日前,江苏省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努力下已经出台……
看来,任何一项政府采购政策的推行,都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没有其他相关专业部门的支持,政府采购的政策就落不到实处,政策功能也就成为一句空喊的口号。某些地方在被询问为何还没有出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办法时,经常会回答:“这件事不是我们财政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但工作很难协调,完成有难度。”此时,笔者不禁疑惑,为什么其他部门没有提供支持呢?是他们不愿提供吗?还是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不力?
当然,一旦事情需要由各部门配合,就会变得复杂一些。首要问题,就是各部门的工作应该如何协调。其中,肯定会存在一些冲突。但是,工作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对社会有利、对国家有利,相信没有哪一个部门会拒绝。尤其是在国家已经有了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工作开展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协调。可是,协调应该是一个人为的工作,存在极大的主观因素。只要怀有做事情、取成效的决心,工作就能够向前推进。
因此,监管部门不要再因协调而却步。协调,也不是工作迟迟不能开展的借口。若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做好协作、共同配合,及时出台相关办法,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严格执行,相信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将会呈现出一派崭新的工作局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李振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