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特别是在市县一级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几乎所有的询价采购业务都是面向当地供应商实施的,这引起了一些外地商的不满和投诉。供应商认为,询价采购不向外地商开放是排外主义;而采购代理机构则认为,根据询价采购方式的使用特点,询价采购无须向外地供应商进行。
那么,询价采购到底有没有必要向外地供应商“询价”呢?笔者在此做简单的分析,以期引起共同关注和探讨。
从法律原则和精神看:
不向外地开放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一个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询价采购的操作过程中,把被询价对象确定为当地供应商,直接剥夺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的权利,明显违反本条法律规定。
从法定适用前提看:
不询外地价较实际
现货货源充足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大家从中不难看出,只有那些“现货货源充足”的项目才能使用“询价”方式来采购,既然“现货货源充足”,那么各地都能采购到,凡不符合这一法定条件的采购项目都不得使用“询价”方式采购。因此,对某一地区而言,在组织和使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时,从降低采购成本的考虑出发,只需向当地供应商询价即可,只要有本地供应商的参与,就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力,无需再向外地供应商询价了。
价格变化幅度较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询价采购的项目,其另一个条件之一就是采购标的的价格变动幅度较小,且基本随时都能采购到。询价采购是针对项目特点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外地供应商与本地供应商同台竞争时,即使外地商中标,较低的利润水平、相对较远的距离也将可能影响这部分供应商提供及时、周到的远程售后服务,采购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如何两全齐美:
妥善解决合理不合法
从上面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针对特定的询价采购方式而言,从实际工作出发,若只在当地实施询价采购是合情合理的;但就本质而言,这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好这种符合实际而不合法的操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询价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从源头上解决这个矛盾,达到既对外公开、合乎法律规定,又方便实际采购操作两不误的效果。
所谓“供应商信息库”,即各地在每年年初,通过公开的方式,首先向外地供应商发出“征集”信息,收集所有愿意参与本地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一个被询价对象的“供应商信息库”,凡愿意参与者,列入这一财政年度内抽选被询价对象的供应商名单,凡不愿意报名或没有及时进行资格送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地的询价采购活动。随后,在采购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一旦遇到需要利用询价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的,询价对象直接从“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这样的操作过程,既能主动体现出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权益,又能方便当地采购代理机构的询价采购操作。
崔建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