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日前下发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将都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在当地统一平台上发布。这个统一平台还将全国联网,作为工程招标行为等查考的依据。不良行为将受到失信惩戒,诚信行为将受到表彰。
这些不良行为包括:未取得资格认定,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部要求,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办法中规定,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同时下发。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办法下发后,全国各级建设部门将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