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供应商质疑或集采机构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以致引起质疑无效或供应商投诉情况时有发生。
供应商:提高质疑有效性
明确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持有异议的……”,即有质疑权的主体应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而未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无权质疑。
注意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出质疑。这里很明确地划出了供应商可以进行质疑的范围。即: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有歧视性、偏向性的条款;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证,其他超出范围的质疑内容将不予受理。
把握时效性和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5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均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或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质疑的时效性,即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而且必须是正式书面形式(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提供支撑其质疑内容的依据 根据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人在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的同时,必须对其质疑的内容附以足以支撑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事实依据,以便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展开调查。如无依据,质疑往往没有实际意义。
集中采购机构:完善答复制度
对质疑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质疑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质疑既然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力,那么,供应商行使这种权力就是理所当然的,而集中采购机构处理质疑则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对于质疑的出现,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没有必要如临大敌、惊惶失措。当然,质疑的出现,无论其有无道理,至少表明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瑕疵,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正确地、一分为二地认识质疑,对下一步如何恰当地处理之非常重要。
对质疑处理派专人负责 全国各集中采购机构对质疑的处理分工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在综合部,有的在内审室,有的在办公室。不管由谁负责,基本的原则应当有以下两点:
一是项目负责人最好不要负责自己所经手项目的质疑处理工作,因为项目负责人对自己辛辛苦苦完成的项目,处理起来难免可能出现偏颇;二是最好所有的质疑均指定专人、专项负责,这样做的好处是工作人员比较专业,容易找出问题的要点,答复时也较容易够做到客观、公正、以理服人。
处理前与供应商充分沟通 供应商在发出质疑函时,心里多少还是有一些怨气的。因此,如果可能,在正式进入处理程序之前,应尽量同质疑供应商当面进行沟通;沟通重点可以就其质疑的内容进行初步讨论,也可以向其介绍政府采购的程序或评标的流程、依据等,为下一步进行正式处理打好基础。
按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 在做出正式书面答复前,周详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前期的调查越仔细,后期的答复越容易。笔者根据实践经验,结合工作规范,一般认为按以下的程序比较合适:
一是质疑处理人就质疑事项调阅档案;二是与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请项目负责人就质疑内容从自身角度做出书面说明;三是与质疑人进行当面沟通;四是就质疑内容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委进行咨询,如有必要可咨询法律顾问或现场公证人员;五是质疑处理人根据调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并报中心主任批准;六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间之内书面答复质疑人,同时抄送有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最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掌握答复不同内容的技巧 一般来说,供应商质疑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方面: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如认为参数的设置不合理,含有技术壁垒、原厂商授权问题等;对采购程序及规范的质疑;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如认为中标成交价格较低,是否会在履行合同的时候以次充好等;对中标供应商能力的质疑,如中标供应商是否有成功案例、是否受到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等。
以上几个问题,答复的重点和技巧各有不同,笔者认为,按如下原则比较合适:
对招标文件本身的质疑,在答复时应当侧重于招标文件已经经过充分的征求意见,采购人、相关专家以及业内大多数供应商已对招标文件予以认可,可以把征询过意见的相关当事人的书面回复作为答复报告的附件;对采购程序及规范的质疑,答复时应当重点向其解释工作程序及规范是依照何种法律、法规哪条、哪款进行的;对于中标结果及中标供应商能力的质疑,答复时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其出具支持其质疑内容的依据。
处理手段应尽量人性化 质疑处理的过程中,除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外,在处理方法和处理手段上应尽可能人性化,如坚持在书面处理结果出来后,仍旧约请质疑供应商来进行二次沟通,将答复内容逐条解释,在沟通中争取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认同,并且可以请对方就日后类似项目如何更好的开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无效质疑,如超过规定的受理时间、匿名质疑等,不能完全置之不理,也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如电话、互联网等进行解释,消除疑虑;对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告知其后续的权力:向谁投诉及投诉的时效等。
认识质疑的积极意义
随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方面法律、法规学习、研究的深入,如今供应商质疑的水平与前几年已不可同日而语,供应商经常能够提出非常关键的问题,这从客观上促使集中采购机构不断加强自身执业能力及自身修养的建设。笔者认为,质疑带给集中采购机构的积极意义要大于其消极意义,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处理质疑,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水平,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