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
《裁量基准》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府监督检查;供应商拒绝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等共57项违法行为。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并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
其中,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府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分为四个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拖延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阶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拖延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不满20个工作日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阶次:拖延监督检查时间合计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拖延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不满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阶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场所的;拒绝、阻挠检查人员调查询问的;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拒绝、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阶次: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的;发现2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实施该行为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 应商给予便利的;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并处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阶次: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施该行为并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采购人员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裁量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
《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