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在全区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通知规定,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分为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三类。投标保证金保函,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防止投标人无故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履约保证金保函是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为防止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购人要求投保人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预付款保函是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后,为防止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承担返还预付款的电子担保凭证。利用全区政府采购“一张网”优势,依托“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供应商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保函申请、递交、验收和索赔等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融资便利度。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电子保函推广使用、培训宣传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响应和支持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