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作者分析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主要特点、适用情形、使用状况等,并对如何规范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提出了建议。
一、概念及特点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法定的七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主要特点是在磋商中能够改变需求,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对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这一特点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照最低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着明显不同。此外,竞争性磋商最短采购时间为10日,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最短采购时间为3个工作日等。
二、适用情形
按照214号文的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文)也进一步予以明确: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对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22号文全面规范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使用原则和具体要求、范围,杜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相关采购项目时,选取采购方式的任性和滥用,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三、磋商采购方式的使用状况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相对而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一种性价比较高的采购方式,其特点比较突出,特别是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做法,越来越受到采购人的青睐,在实施相关采购项目时,大多倾向于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购买心仪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据统计,2020—2023年,四年来,安徽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规模占全省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分别为1.75%、2.85%、4.18%和14.87%,每年呈不断增加趋势,尤其是2023年占比大幅上升,比2022年增加10个百分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安徽省在公开招标方式之后位居第二的采购方式。放眼全国,情况也大致如此。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规模占比逐年增加,仅次于公开招标方式,这一现象及其成因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多加关注,进行必要的分析,以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正确、合理地采用该方式。
四、磋商采购占比增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规模占比逐年上升,除了各地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适用法定情形的项目增多带来的正常提高外,笔者经过分析和判断,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采购人主观思想作怪
部分采购人总认为低价的东西不好,把低价产品、服务等同于劣质产品、服务。采购人对按照最低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宁愿采取综合评分法,也不愿将价格作为成交的依据。为此,对必须公开招标以外的项目,大多倾向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二)错用滥用的行为不止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严格的适用情形,但在实践中,采购人可能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或者故意为之,错用、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对于不是政府购买服务而是一般的采购服务项目以及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设备采购项目等,错误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此外,本来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却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等。
(三)采购文件审核不严格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后,需要严格进行审核和把关,防止出现偏差。但审核方为了加速推进采购项目的实施,可能站在采购人的角度,过多地考虑采购人的意愿,或者政策业务不够熟悉,不清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或者审核不认真,只是走形式而已。
五、规范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建议
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存在区别,不能混用,其有着法定的适用情形,为遏制错用、滥用的现象,建议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认知
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认识。政府采购七种方式各具特点,在选用时要按照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属性和要求。必须纠正错误的认知,按照最低价和综合因素确定成交,各有利弊。低价并不等于低质,高价也不见得品质就好,只要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就行。
(二)加强培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政策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采购人业务水平,持续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促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正确掌握和运用政府采购七种方式,了解各种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不同点以及使用场景和具体要求,把政策学精学透,以免在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犯错和任性,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取代其他采购方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政府采购项目,对抽查中发现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多次出现错用、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行为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等处罚,不断加大惩戒力度,以保证政府采购方式得到正确的使用。
(四)优化系统,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结合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全面优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所有政府采购政策嵌入系统之中,有效发挥对采购文件“在线检”的作用,持续提升预警功能,及时提醒采购文件中采购方式使用等方面的异常情况,深入推进穿透式新型监管手段的运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质效。
作者:孙卫国,工作单位系安徽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5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