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增大和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采购争议事件呈爆发式增长,供应商利益诉求也渐趋多样化,政府采购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如,某省财政厅2014年受理政府采购投诉11件,2015年上升为19件,2016年1至9月增到35件。有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甚至戏称“不是自己开庭,就是在去法院开庭的路上”。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笔者认为,可借鉴中医“望、闻、问、切”四法,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优化争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望”,就是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使案件处理事半功倍。但凡争议必有争议点,质疑者、投诉人、申请人不服什么?不理解什么?关注什么?要求什么?这是审理纠纷案件首先要理清的问题,也是案件最终认定对错、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行政复议固然要求全案审理,以认定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但这仅仅满足了法律的期待,没有满足申请人的心理需求。如果仅从全案认定行政行为,不对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予以证明回应,即使最后作出了对其有利的决定,申请人也会觉得复议机关在应付了事。通过“望”了解各方诉求,围绕争议焦点、重点、难点展开调查处理,可以让各方当事人更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公开公正。
“闻”,兼听则明。在争议案件的申请接待和受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接待,对符合受理争议的依法受理,听取和认真审阅申请人争议焦点、事实、理由、主张和要求,对其合理诉求与期望作出有效回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耐心解释,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诉求。处理纠纷时,要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争取认识上达到一致。必要时可召开质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作出质疑答复书、复议决定书、下达处理决定书后,要认真做好释疑、答疑工作。
“问”,就是询问了解,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对复杂争议案件通过实地查访调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办理政府采购投诉行政复议案件,大多采用纸质阅卷方式,综合认定后即作出决定。这种处理方式省事、省力、高效,但仅凭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或纸质材料据以认定性质,在投诉者或申请人看来,既不严谨,也不足以使其心悦诚服。实地调查、召开质证会不仅可增加执法者的亲历性,也考虑到法律裁判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意识的影响和判断,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和尊重。
“切”,就是及时诊断,解决问题。这里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分析争议原因,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把处理政府采购争议的个案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不能只是就办案而办案,也不能简单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了事。要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及各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由点及面、由表及里深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反映到政策制定部门,及时对政策制度“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争议的发生。二是对因投诉者或申请人了解事实或理解法律条文不全面、不准确而引起的案件,宣传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全面了解财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主动协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作者:黄民锦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