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单位委托,组织重点区域土地卫片执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预算98万元,共有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侯选人报价:16.8万元;第二中标侯选人报价:19.5万元;第三中标侯选人89.5万元。结果预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向采购中心递交公函,称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均以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包括“遥感影像,报价测算失误”为由放弃中标,拟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采购中心收函后,对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弃标理由进行审核,发现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提供遥感影像采集一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该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审分别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结果预公告发布后,供应商以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包括“遥感影像造价”为由放弃中标,这与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明显不符。
鉴于此,采购中心向采购人去函,告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同时如实反映发现供应商存在的问题,特别对三个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作出风险提示。业主单位来函,表示因时间紧迫不再重新招标,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将全过程情况报财政备案后,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问题:
1.如何看待供应商的弃标行为?
2.代理机构如何妥善处理因供应商弃标产生的问题。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对恶意串通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由此明确:当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人有选择的权利;本案例中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行为集采机构难以定性认定,为规避风险,集采机构对采购人进行风险提示请其慎重行使权利,同时将结果更正情况报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将供应商弃标情况调查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有权管辖部门处理,不失为稳妥的办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则放弃放弃中标、成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