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这一条款是否该保留在招标文件中?在日前召开的某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讨论会上,与会人员产生意见分歧:一方认为,要求免费服务等于索要“赠品”,该条款涉嫌违法;另一方则认为,免费培训是项目服务内容之一,该条款可以保留。那么,要求供应商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
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违规吗
勿让“免费”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判断“要求中标人提供免费培训”是否违规,笔者认为需明晰两个问题:培训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免费?展开探讨前,笔者先对前述两种观点进行总结:
观点一认为,此类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持此观点的人指出,《条例》中该规定的初衷在于禁止采购人索要或者接受未纳入采购计划的商品和服务,根据财政部《条例》释义,此类索要或接受,既包括法律明文禁止的“暗扣”,亦涵盖法律允许的“明扣”,而此处要求免费赠送培训项目即属于“明扣”的范畴,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属违规无疑。
观点二认为,培训服务系中标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不属于赠品和回扣,二不属于“与采购无关”之范畴,要求培训免费与购买服务器要求免费送货道理一致,是中标人完成服务必不可缺的因素。因此,要求其提供免费培训并未有悖于《条例》之规定。
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合理?不妨从以下角度去思考:
第一,培训内容是什么?培训内容是判定其是否“与采购无关”的重要依据。目前社会上各类培训名目繁杂,水平参差不齐,以“培训”之名大行吃喝游玩之实的乱象屡见不鲜。具体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防止此类乱象衍生,采购人如要求中标人提供培训,须列明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信息,是否涉及餐饮、住宿、交通等费用,以便投标人评估培训成本。如在扫描仪采购中要求中标人承诺组织采购人外地考察培训等内容,属明显违反《条例》规定,此类培训服务一般未纳入采购人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极易衍生腐败。
第二,为什么要免费?采购人须明白一个道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标人的免费报价只是“看上去很美”,所谓赠送和免费的内容最终一定会反映在最终的投标总价中。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减少“赠送项目”“免费项目”等文字的出现;投标人亦应在采购人明确合理培训内容的基础上,认真核算各类培训成本,报价明细须严格按照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这样的做法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交易的原则。(作者:臧鹏 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