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五大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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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6日
4月9日—10日,财政部在山东烟台成功举办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时,向与会的近300人介绍了出台该条例的五大指导思想。
第一,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
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坚持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二是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好衔接;三是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现行规章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进来,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定。
第二,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协调的主要问题是工程的内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清晰了工程的概念,对依法不招标投标的工程作出了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第三,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主要表现在: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丰富政府采购调控手段和政策工具,强化政策执行机制和实施效果。
第四,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
主要表现在五点:一是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二是实行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包括采购计划备案制、采购方式审批下放至县级等);三是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四是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包括采购需求确定、方式选择、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五是加强内控建设。
第五,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项目信息(含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公示及投诉处理结果、采购合同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作者:张斌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