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庆林:打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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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4日
打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 栗庆林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民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条件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奠定了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的法律约束,10多年来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大胆创新,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对诚信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从实践的结果看,开展诚信建设保证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来看,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的制度规定以及执行管理,各地都不是很统一,具体表现在标准不一、范围不一、执行不一、结果不一。这种情况的存在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缩小和弥补差距,要求健全法治、完善机制。
第一,从国家层面上看,一是要完善宪法,在有关公民和组织的义务要求中对诚实守信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诚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出规定,并出台实施条例。三是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负面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际情况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从地方行政上看,要建立实现互联互通互用的机制,一是建立全国政府采购系统的横向连锁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区域无缝对接,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二是建立地区间的行政司法公安等部门的横向联合机制,将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纳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形成社会诚信建设作用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第三,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的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要按照不同的采购方式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审政策以及优先政策;对失信的供应商,则应采取相应的扣分和加分的评审政策,以及行政监管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守信的采购人主体要开放绿色通道,可通报嘉奖;对失信的采购人主体则检查其采购合同,取消其相关的支出拨款,通报批评,涉及刑事、民事违法的依照司法处理等等,对其他方面的守信失信主体也应针对情况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要加大失信主体的成本支出和代价,打造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不能失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