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因“两表”不符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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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
案例回放: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符合性审查环节,评标委员会常以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与“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不一致而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现针对这类情况提出些许看法:
首先要正确认定投标报价。“开标一览表”在开标时当众宣读,应根据招标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川财采﹝2011﹞63号)第二章22.4款规定确定投标报价。应特别注意,部分采购执行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将“开标一览表”简化,只要求供应商报该项目或该包件的总报价和履约时间,这样就只能以“开标一览表”中总报价大写金额来认定供应商的总报价,并同时默认其各分项报价合计与总报价相符。
当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与“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不能以此为理由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而应以招标文件第二章22.5款之规定来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即当二者相关内容不一致时,“开标一览表”的效力高于“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效力,应当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并且,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三)部分5款关于“符合性审查时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之规定,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与“开标一览表”相关内容不一致不属于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开标一览表”属于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属于同一问题分两处表述的情况,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四)部分2款之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书面澄清。(杨勇)
相关链接
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
招标文件范本
川财采﹝2011﹞63号
第二章
22.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