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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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5日
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集采机构除了担负着法律赋予的采购职能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做出提醒、耐心解答采购人及投标人的疑问等。
宣传法律法规。集采机构本身不仅要熟知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技巧和专业特性,还要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集采机构还承担着向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做好宣传工作的义务。对于有经验的集采机构来说,其会利用发放采购文件时、开评标前等一切机会,结合项目特点加大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更好地贯彻执行。
做出善意提醒。集采机构是政府服务的一个专业化窗口,其有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做出提醒。如当采购人在制订采购需求时,将“猫腻”隐藏在技术参数之中;供应商为谋求中标资格,用虚假材料参与投标;评审专家在评审时,隐瞒与某公司存在的利害关系等。面对这些情况,集采机构应做出善意提醒。而提醒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在操作平台上指明 “不可以指定品牌”和“不可以虚假应标”、在开标场所贴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请回避”的警示等。
耐心答疑解惑。在操作层面,集采机构往往具有无可替代的经验和见解,而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难以与之比肩。实践中,集采机构如收到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对采购文件的编写、投标资质及需求的理解、技术参数评判等方面的咨询请求时,应耐心给予解答。一方面,要选择专业性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有问必答,并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重视此项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如在信息平台开辟窗口,使询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等。只有这样,集采机构才能成为贴心地为民办实事、办善事的服务机构。(作者:刘跃华 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