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一品牌询价项目中引入预谈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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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
通过预谈判与原厂商议定最高限价,并以此作为实施采购的拦标价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集中采购的种类与数量不断增加。在集中采购项目中,部分货物类产品由于无法直接与生产商签订合同,往往选择在供应商间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虽然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但也存在两种情形,使得采购成本尚未降至最低,一是生产商针对不同行业差别报价,不同行业采购价格差别较大;二是生产商差别对待代理商报价,部分有压缩代理利润供货的供应商无法自生产商间获得更低报价。同时,某些行业,尤其是金融行业采购的部分产品品牌集中度较高,而单一品牌询价类项目存在四大特点和难点。
第一,原厂商具备技术优势。某些品牌有其垄断性的先进技术,其他厂商难以超越,市场份额占比很大,特别是在金融行业,几乎是各银行的共同选择。
第二,需求部门意愿强烈。需求部门在采购某些产品时,品牌要求单一且意愿强烈,往往以市场占有率高、稳定性好等为由拒绝其他品牌的参与。
第三,存在寡头垄断竞争特点。某些品牌的产品虽然市场占有率高,但依然有其他品牌与之竞争,尤其是一些国产品牌,各项技术指标并不弱于国际品牌,需求部门无法在技术上阻止它们竞争,因此只能不邀请,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部分具备单一来源性质。在目前的采购模式下,此类项目名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实际由于生产商特定,具备单一来源项目性质,又因为不与原厂商接触,而是通过代理商谈判,在议价能力上还不如单一来源。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引入采购预谈判机制,降低采购价格。也就是在项目选择单一品牌询价前,要求需求部门引入多品牌参与竞争,对所有品牌的产品建立测试环境,对其稳定性、兼容性等严格测试,掌握第一手资料,打消对未使用过的产品的顾虑。在采购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体现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正式实施采购工作前开展有外部专家参加的预谈判,与原厂商直接商定最高限价。并出具各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以谈判形成的价格作为实施采购的拦标价,原厂商授权代理商的产品价格不允许高于此价格。
而由于预谈判不与代理商直接谈判,谈判内容却与代理商参与的采购项目有关,笔者认为在预谈判的过程中应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预谈判涉及范围和预谈判性质必须慎重明确。在与原厂商谈判中,明确声明谈判内容与最终拟采购内容存在差异,并要求原厂商针对项目出具原厂授权函,明确响应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作为特定时间优惠或特定商业策略,与即将发生的采购人的采购项目无关。采购人针对最终预谈判成果,仅在询价通知中明确以最高限价形式标示,或不进行标示,相关谈判成果的效力由采购人和原厂商自行执行。
二是,采购人要求原厂商与其授权代理商明确关系。采购人要求原厂商与其授权代理商进行单独谈判,另行确定与预谈判价格无关的授权和价格,确保代理商投标或报价的独立性。在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严格执行围标、串标的判定,且不排除直接对原厂商及其产品适用围标、串标处罚。
(作者:杨继乐 单位: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摘编自《金融采购研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