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中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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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19日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包括制度化、民主化、专业化、服务化、效益化和协同化。具体承担购买任务的公共管理者与专业化生产者发生市场交易,纽带是公共合同,目的是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好的服务质量。但是因为公共服务生产者(企业和社会组织),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与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组织)在组织愿景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使得公共服务生产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公共部门、生产者和公众三者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取得共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省钱,衡量其成功与否有很多标准,公共管理者需要在省钱与效率、有效性与回应性、回应性与公共责任、平等与效率等常常相互冲突的标准之间权衡,并将这些标准最大化,以便在投标阶段及整个合同运作过程中产生一些经济的、高效的、回应的、负责任的和平等的合同。如此,公共管理者才是代表公众与生产者做了一个好交易。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共部门改变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活跃在市场中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发现公共服务需求,通过与社会力量签订合同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市场参与者角色。此时公共管理者应公平、公正地充当市场调节者。公共管理者在垂直权威的纵向权威治理(政府自上而下提供公共服务)和平行协商的横向合同治理(政府与社会力量以及公众协商提供公共服务)这两个模式的交叉点上运作,处理一些由两种模式引发的不可避免的冲突并承担两种模式产生的义务。应切实关注合同管理全过程及其效益,包括合同形成、运作、终止和变更的主要因素。
(作者:周延飞 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