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强化代理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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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9日
近年来,尽管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落实权责等措施,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以我县为例,代理机构存在因追求效益出现“偷工减料”行为、委托机制缺乏约束性、难以体现招标的“中立”性、超资质范围和挂靠、对政府采购现行有关做法很不适应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不到位和多头管理并存。我县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采购办仅起配合作用,造成了管理的真空。同时部分监管职能被赋予了县招管办,以致政出多门,造成管理的重复。二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欠缺。目前我县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为节省时间,忽视各类招标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三是,采购关键环节缺乏审查制约机制。一些对供应商歧视性、倾向性的要求时常出现。项目中标后,采购单位背离中标结果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行验收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此,笔者认为应着力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提升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一,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要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出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明确不良行为的表现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细化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采购招投标代理的责、权、利,从制度上促进各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推进中介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建立统一的委托制度和流程。建议对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并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告委托项目、代理机构网上报名、随机抽取、确定委托等环节的公开透明。
第三,加强部门合作,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各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内加强协调合作,对于违反行业规定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作出处理,使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各行业招标投标市场内均无法立足。
第四,落实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责任,完善代理过程和环节管理。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落实代理机构注册人员、专职人员在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组织以及合同备案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责任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使代理机构管理从对企业资格的准入管理转移到对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五,建立和健全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记录,并结合市场评价构建代理机构的信用体系。通过强化代理机构的信用意识,建立信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守信经营。
第六,建立资信良好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机制。要加强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行为能力等四个方面。通过综合评价,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及时公布于“黑名单”,重者可吊销其资格证书,达到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代理机构诚实守信经营的目的。
第七,发挥代理机构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能够在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方面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但是对代理机构的低价竞争、恶意诋毁等行为缺乏管理办法。这方面应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倡导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建立行业自律公约,以行业公约的形式,明确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坚持的信念原则、具备的执业素质与条件,以及违背公约产生的后果、担负的责任等。
第八,加强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其依法代理意识、诚实守信意识、优质服务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定期对采购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能力进行考查,推进人员的优胜劣汰,真正达到专业化机构人员的素质要求。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作者:罗道胜 单位:江西省宁都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