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攻克政采审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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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2日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呈井喷式增长,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升。然而,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从业者的行为不尽规范,加强政采审计工作刻不容缓。笔者通过对政采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存在的困难及解决办法作了如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不够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不够明确,使得政采审计工作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在审计方面,缺乏政采审计准则或指南,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政策难以把握。
专业机构及人员不足。政采审计所涉及的内容和当事人十分复杂,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采购资金的结算等,当事人涉及监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同时,政采审计专业性强,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水平难以适应工作的需求。因此,审计部门应单独设立科室,配备熟悉业务知识的审计人员。
审计范围欠广。目前各地的政采审计工作以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为主,范围较小,深度较浅。而政采审计实际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包括预算的合法性、采购计划的合理性、采购组织机构的合法性、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同签订履行的真实性等内容。因此,笔者认为政采审计应实行专项审计。
监督部门职责不清。《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工作做了规定,但由于没有更加明确的监督职能划分,或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审计体系,存在重叠监督、越权监督或监督审计存在空白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职能应该是全面性的。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国家应出台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进一步理清各部门的职责。
政采审计存在的诸多困难,导致其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及促进政采活动良性发展中效果甚微。笔者建议,审计部门应制定详尽的审计计划,全面深入开展审计活动,着重加强对采购预算、招投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采购效益的审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强化责任考核,使政采审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牛亚杰 单位:陕西省岐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