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须保障群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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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6日
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供给模式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向更高层次推进。
笔者认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时刻摆正位置,切实转变职能。一是强化制度约束,敢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依规行使采购职权;二是强化监督,适时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三是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购买效率,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花到刀刃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为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设定严密的购买服务程序,压缩执行环节的弹性空间,有序推动购买服务工作。同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配套机制,推进制度运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要解决"为了谁"的问题。公共服务的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性即根据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购买服务,将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比如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就业培训等项目。公益性即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比如义务教育免费教材、中小学纯净饮用水、社区免费健身器材等项目。
鉴于公共服务具有两大特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应该是"为民"。只有做到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推动促进这项工作向更高层面、更深层次发展,继而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李丹 杨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