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人为延误 取法定最短时限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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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30日
编者按 2013年11月27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效率作为采购结果评价指标之一,引起了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视。不少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的周期也进行了积极探讨。本期作者结合一些单位反映的政府采购周期长这一问题,进行大量调研后,对采购周期长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建议。
法定时限不可变更致采购周期较长
政府采购周期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申报、采购实施及合同履行。针对一些单位反映的政府采购周期长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不少调研。一般情况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一般要耗时1-2个月,如遇到违规操作,耗时会更长。
政府采购周期较长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时限已经法定。
法定时限不可变更 各阶段法定用时一般为:计划申报阶段平均用时6至7日;采购实施阶段平均用时是非公开招标项目10日左右,公开招标项目为30至50日;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备案一般为7日。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2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低时限,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最高时限规定较长 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日为合同签订的最高时限。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用时长,采购单位倾向于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2013年,全区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413.7亿元,其中公开招标金额为342.9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2.9%。
单一来源限定条件较多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所花费的时间是最短的,但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适用。因此,实际采购中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控制是非常严格的。
委托不及时和变更采购文件延长采购周期
造成政府采购周期过长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从计划下达到实施采购用时较长 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不及时委托采购,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及时实施采购。
招标文件变更增加用时 采购人变更采购内容发布变更公告,每次变更都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耗时较长。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内容会大大延长政府采购周期。
采购人合同备案超时限 采购人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备案,影响合同执行和后续资金支付。
存在跨年度未实施采购项目 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资金沉淀,影响政府采购进度。如内蒙古自治区在抽查中发现2013年度有3个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今未实施采购。
此外,执行中减程序、逆程序采购(如省略采购环节、倒置采购程序等。不按规定程序采购;采购在先,申报计划在后程序倒置;采购走过场等)也导致实施周期延长。因为违规操作被发现后,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重新走程序会耗时更长。
取法定最短时限 严格追究不及时采购
笔者认为,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有关各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依法采购注重效率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既是财政管理制度,也是预防腐败的"阳光制度",规范与效率的统一是制度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定时限完成采购。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取法定时间的最短限,提高效率、热情服务。
跟进管理体现效能 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资金支付,确保链条完整、用时合法。对中间环节断档或用时过长的采购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跨年度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收回政府采购资金。
推进改革抓大放小 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维修、大型设备的采购方面,在重点领域坚持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严格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
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加大非公开招标采购比重。特别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应积极探索竞谈等采购方式。
部分通用类采购项目继续实施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发生紧急不可预见情况时,可先行采购。民生项目实施限时办结。
尝试推行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和效率双赢。(作者:康 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法定时限不可变更致采购周期较长
政府采购周期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申报、采购实施及合同履行。针对一些单位反映的政府采购周期长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不少调研。一般情况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一般要耗时1-2个月,如遇到违规操作,耗时会更长。
政府采购周期较长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时限已经法定。
法定时限不可变更 各阶段法定用时一般为:计划申报阶段平均用时6至7日;采购实施阶段平均用时是非公开招标项目10日左右,公开招标项目为30至50日;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备案一般为7日。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2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低时限,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最高时限规定较长 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日为合同签订的最高时限。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用时长,采购单位倾向于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2013年,全区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413.7亿元,其中公开招标金额为342.9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2.9%。
单一来源限定条件较多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所花费的时间是最短的,但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适用。因此,实际采购中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控制是非常严格的。
委托不及时和变更采购文件延长采购周期
造成政府采购周期过长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从计划下达到实施采购用时较长 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不及时委托采购,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及时实施采购。
招标文件变更增加用时 采购人变更采购内容发布变更公告,每次变更都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耗时较长。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内容会大大延长政府采购周期。
采购人合同备案超时限 采购人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备案,影响合同执行和后续资金支付。
存在跨年度未实施采购项目 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资金沉淀,影响政府采购进度。如内蒙古自治区在抽查中发现2013年度有3个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今未实施采购。
此外,执行中减程序、逆程序采购(如省略采购环节、倒置采购程序等。不按规定程序采购;采购在先,申报计划在后程序倒置;采购走过场等)也导致实施周期延长。因为违规操作被发现后,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重新走程序会耗时更长。
取法定最短时限 严格追究不及时采购
笔者认为,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有关各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依法采购注重效率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既是财政管理制度,也是预防腐败的"阳光制度",规范与效率的统一是制度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定时限完成采购。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取法定时间的最短限,提高效率、热情服务。
跟进管理体现效能 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资金支付,确保链条完整、用时合法。对中间环节断档或用时过长的采购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跨年度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收回政府采购资金。
推进改革抓大放小 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维修、大型设备的采购方面,在重点领域坚持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严格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
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加大非公开招标采购比重。特别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应积极探索竞谈等采购方式。
部分通用类采购项目继续实施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发生紧急不可预见情况时,可先行采购。民生项目实施限时办结。
尝试推行标准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和效率双赢。(作者:康 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