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解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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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8日
笔者在基层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在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两种采购方式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开标过程中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较多。一是地域偏僻,供应商源不足。尽管要在省级指定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但由于交通不便、运输成本高、地域保护性强等原因,供应商不愿参与。二是县(区)级一般采购量少,采购金额小,有实力的供应商不屑参与。三是县(区)级财力不足,往往在供货后,不能按采购合同按时向对方支付供货款项,供应商投标成本和风险加大,不肯参与。
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要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采购工作得以顺利贯彻,是摆在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途径找到解题的方法。
第一,在第一次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因上述原因而废标后,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重新采购,继续按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程序进行操作,其目的是再次挖掘潜在供应商,如此可连续三次。
第二,在同一项目三次未能成功开标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下解决途径。首先,可以委托省、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行采购。其次,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具有组织采购能力,由其组织评审专家、当地纪检人员参与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评标小组,并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之下,对实质响应的一个或两个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指标进行评判,然后评出中标供应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合理延伸与必要补充。最后,强化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以地市级政府采购为依托,对本地区县(市)区相同产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采购,拓展采购规模,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作者:孟宪忠 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