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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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6日
74号令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分别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做了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七条提到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但该例外情形仅针对公开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形。
为什么公开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活动,而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就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从充分竞争的角度讲,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公开招标是一种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方式,即使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也可以被认为已经经过充分竞争。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供应商选择是有限的,即使采用“发布公告”这种比较开放的方式,但因公告期及公告媒体所限等原因,也无法做到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充分竞争。
与18号令第四十三条相比,74号令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方式变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两家时,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不能转为询价采购方式。因为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如上文所述,不足三家就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没有例外规定。二是只有一家时,根据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74号令第三十八条建立了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虽然不需报财政部门批准,但建议仍然公示,以示公平。
(作者:周新 单位: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