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谈仅有两家供应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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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8日
案例回放:某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专业体育项目器材租赁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公告发出后,到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因采购单位要组织重要的国际赛事,时间较紧,不能反复进行采购,因此在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最终,报价低于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且最低的供应商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而另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则超出了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结果公布后,没有成交的供应商以该项目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第33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为由提出质疑,采购中心经复审终止了这次采购。但接下来如何进行采购,采购中心犯难了。
案例点评:
经了解,该体育项目比较专业,且所需器材花费较大,周边地区经营该器材租赁的供应商很少,如果该项目重新采购,在没有新的供应商加入的前提下,即使两家供应商的报价都在预算内,采购结果公布后,没有成交的供应商仍可以不足3家为由提出质疑,则这个采购项目也就无法完成。
绝大多数情况下,采购活动中都会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但在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上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可能出现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或报价在预算内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根据74号令第33条、第37条、第50条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况采购活动应当终止。不过,若上述情况中只有1家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请示同级财政部门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有两家,按74号令要求应当终止采购重新组织,但如果重新组织后仍只有两家怎么办,74号令却没有规定。那么,如果一直凑不齐3家,难道采购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事实上,自74号令施行以来,在一些专业设备和专业服务项目的采购上,不时出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形。笔者认为,权威部门应当以条规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后或邀请了3家及以上供应商后,到规定的截止时间,不足3家供应商参与的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最终报价在预算内不足3家的,且经评审专家确认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采购程序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如果从谨慎性角度出发,也可以规定,在重新组织采购后,不足3家供应商响应或报价在预算内的,仍按上述流程进行。
一般情况下,采购活动中都会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但特殊情况中,若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或可向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