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是否适用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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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2日
日前,某国外软件公司A有意开拓中国市场,准备在中国境内成立全资子公司。在子公司筹备期间,其委托国内代理公司B来参与国内政府采购项目。奇怪的是,同样是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有些省市允许B公司以A公司软件产品投标,有些省市则不允许。
一些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软件产品不经由海关入境(有时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可以不适用《办法》。另一些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则认为:虽然软件产品本身不一定经海关入境,但是A公司的产品依然是进口产品,应该按照《办法》进行审核。
那么像A公司这样的软件产品,到底是否适用《办法》?一旦A公司的中国 全资子公司成立,上述争议是否就没有了呢?
是否从海关入境不影响进口产品定性
采访中,很多省市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软件不符合《办法》对进口产品的描述,而这些省市在采购国外软件时均未按照进口产品来执行。某代理机构工程师告诉记者,海关实际上也管软件,但是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软件是否算进口产品是有争议的。在该工程师所在的代理机构,代理软件采购项目,一般不执行《办法》。
然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上述观点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国外软件公司在国外研发的软件产品,进入到中国市场,就应该算进口产品。“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商品的载体也多样化了,不能单纯凭产品实体是否经海关入境来界定其是否为进口产品。”何红锋说。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也认为,软件产品的价值在于它的运行程序,而不在于它的载体形式。如果它最主要的价值部分是在国外研发的,就应该算是进口产品。“即使在国内,将这个程序拷贝到光盘上销售,那也不算核心技术的研发生产。所以国外软件公司在境外研发生产的软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入境,依然还是姓‘洋’。”徐焕东认为,如果采购人要采购这样的软件,原则上必须执行《办法》。
软件产品不一定通过海关入境的特性,是否使其采购活动难于监管呢?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常,财政部门会针对采购人报来的进口产品采购需求进行审核,而不会主动去检查其他采购需求是否涉及进口产品,但是对此还有后续审计和社会监督。
子公司经营范围须与国内同等软件生产商一致
那么一旦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其产品就可以参与中国政府采购,而不适用《办法》了吗?
在此问题上,记者采访的大多数专家学者均一致表示,全资子公司在华注册、在华纳税,就是境内企业,所以其产品可以按照国产产品的要求来参加政府采购。
但是徐焕东对此提出异议:很多境外企业的在华子公司是销售公司,其主要的研发和生产还是在境外,这样的产品依然不能按国内产品来对待。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阳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在境内设立子公司后其产品如何归类,主要还得看生产线在哪里,对于软件这种产品来说,就要看其主要的生产研发在哪里。只要不在境内,就应该算是进口产品。
同时,廖晓阳建议,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后,如果其产品以国产产品来参加政府采购,应该明确很多条件,比如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哪个国家、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通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须与国内同等软件生产商一样,包含研发、生成、销售等。如果经营范围只有销售,是不行的。
政府采购一线操作者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对软件产品的定义、国货产品定义等,以指导实践操作。(邢晓丹)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