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据《中国青年报》))
“货比三家,物美价廉”,这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而今“八成商品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严峻现实,印证了“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诟病,浪费的是财政资金,蒙羞的是“阳光”政务,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从市场常理来看,集中采购“批发价应该低于零售价”,更何况《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履行等有一整套完备的规定,其中第17条就明确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并非采购者“钱多人傻”愿做“冤大头”。追根溯源,一方面是采购制度有漏洞,比如财政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既承担资金审批权,又是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又如基数预算“只增不减”的惯性和年底“突击花钱”的窘状往往会膨胀“高价采购”。另一方面是采购过程有猫儿腻,且不说政府采购的运作仍较“封闭”,在权力自肥、部门利益魅影中,少数人与供应商“蛇鼠一窝”相互勾结“分羹”逐利,阳光采购演变成“阳光下的腐败”业已成为“显规则”。由此,出现抚顺市财政局购买2398元的U盘、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所购买6247元的打印机内存条就不足为怪了。
打破政府采购中的“潜规则”,既需要政府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保持自警自律的“高压”态势,更要从制度有效、监管有力上“补漏”。在我看来,一方面要扎紧制度篱笆,打破部门的权力垄断、资源垄断和采购垄断;另一方面要从紧操作监管,把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在阳光下暴晒,主动接受监督。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徐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