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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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8日
高虹静
案情
2011年,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举报书称,举报书反映:1.中标人于2009年受过行政处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不是合格供应商。2.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购人单位某部门主任,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3.评标委员会中数名采购人代表与中标人有多种场合可以接触,应当在评标过程中予以回避。
经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
1.根据相关文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曾在2009年对中标人作出过行政处罚,属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不是合格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2.相关材料表明,中标人是采购人下属控股企业,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采购人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项目相关信息,且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采购人代表有进行倾向性打分的可能,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因素。3.对于评标委员会中某位采购人代表与中标人有多种场合接触的问题,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举报人该举报事项事实依据不足。
因此,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其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关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分析
一、本案反映的实质性问题
1.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保证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合格供应商承诺是真实的。
2.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标活动,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关联、利益关系,是否应当回避。
二、法律分析和思考
1.关于合格供应商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上述六项基本条件,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应当指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之前的三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本案中,中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3年内受到过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却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属于提供虚假承诺的行为,该项目中标结果应当无效。
2.关于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人利害关系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根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实践中,由于采购人代表对采购项目需求比较熟悉,可以对评审过程进行把关,但同时存在采购人代表引导专家评审的可能。本项目中,中标人是采购人下属控股企业,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采购人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项目相关信息,且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采购人代表存在倾向性打分的可能,从而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
2011年,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举报书称,举报书反映:1.中标人于2009年受过行政处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不是合格供应商。2.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购人单位某部门主任,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3.评标委员会中数名采购人代表与中标人有多种场合可以接触,应当在评标过程中予以回避。
经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为:
1.根据相关文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曾在2009年对中标人作出过行政处罚,属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不是合格供应商,中标结果无效。2.相关材料表明,中标人是采购人下属控股企业,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采购人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项目相关信息,且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采购人代表有进行倾向性打分的可能,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因素。3.对于评标委员会中某位采购人代表与中标人有多种场合接触的问题,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举报人该举报事项事实依据不足。
因此,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其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关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材料为虚假材料,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分析
一、本案反映的实质性问题
1.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保证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合格供应商承诺是真实的。
2.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标活动,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关联、利益关系,是否应当回避。
二、法律分析和思考
1.关于合格供应商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上述六项基本条件,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应当指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之前的三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本案中,中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3年内受到过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却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属于提供虚假承诺的行为,该项目中标结果应当无效。
2.关于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人利害关系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根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实践中,由于采购人代表对采购项目需求比较熟悉,可以对评审过程进行把关,但同时存在采购人代表引导专家评审的可能。本项目中,中标人是采购人下属控股企业,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关系。采购人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项目相关信息,且与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采购人代表存在倾向性打分的可能,从而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