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代表:及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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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1日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有力支持了国内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但现行政府采购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难以满足实际采购操作的需要。
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一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本国当年GDP的10%到15%,而我国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差距。另外,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存在预算编制计划性不强、漏编、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等情况,容易带来临时性或随意性的采购。
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滞后于采购实践需要。实践中,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不断提高,供应商为了取得准入门槛,在资质、业绩等方面造假的现象较多,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打造。此外,目前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主要限于购买环节,监管重点主要在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他环节还没有建立起配套制度,比如预算、采购人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环节还比较薄弱;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协调机制仍有欠缺。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作为架构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桥梁,应当不断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鉴此,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建议加大政府采购中购买服务的力度,清除市场壁垒,降低准入门槛,更多惠及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文件编制过程的公开;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来源: 检察日报
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一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本国当年GDP的10%到15%,而我国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差距。另外,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存在预算编制计划性不强、漏编、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等情况,容易带来临时性或随意性的采购。
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滞后于采购实践需要。实践中,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不断提高,供应商为了取得准入门槛,在资质、业绩等方面造假的现象较多,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打造。此外,目前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主要限于购买环节,监管重点主要在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他环节还没有建立起配套制度,比如预算、采购人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环节还比较薄弱;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协调机制仍有欠缺。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作为架构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桥梁,应当不断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鉴此,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建议加大政府采购中购买服务的力度,清除市场壁垒,降低准入门槛,更多惠及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文件编制过程的公开;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