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个环节 多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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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8日
案情■■■
2007年的一天,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软硬件产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开标后工作人员才发现,因为一时疏忽竟然忘了将放在车后备箱内的投影仪拿到现场,而此时车子已经另有任务出发去了外地。怎么办?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评审中有一个15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由于没有了投影设备,工作人员经与供应商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改由每位供应商在电脑上作5分钟的讲解。然而,评标结果一经公示,即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评标现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演示软件;二是中标候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分析■■■
该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否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否认定一个证书涵盖另一个证书的功能?
笔者认为,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在评标过程中,该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现场演示设备,评标委员会仅以投标人的讲解作为现场演示,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针对第2个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物流教学系统”、“供应链执行管理系统”和“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3个产品证书复印件,而中标候选人只提供了前2个,而没有提供第3个产品证书复印件。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供应链执行管理系统”涵盖了“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的功能就可以不提供产品登记证书,缺乏有效依据,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现场演示”和必须提供“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此,监管部门认定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重新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不服,先后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市中级法院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示■■■
本案因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缺少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从而引发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并诉讼到市中院、省高院。虽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历时一年多。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不可改变的,每一步的设计都是科学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07年的一天,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软硬件产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开标后工作人员才发现,因为一时疏忽竟然忘了将放在车后备箱内的投影仪拿到现场,而此时车子已经另有任务出发去了外地。怎么办?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评审中有一个15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由于没有了投影设备,工作人员经与供应商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改由每位供应商在电脑上作5分钟的讲解。然而,评标结果一经公示,即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评标现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演示软件;二是中标候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分析■■■
该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否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否认定一个证书涵盖另一个证书的功能?
笔者认为,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在评标过程中,该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现场演示设备,评标委员会仅以投标人的讲解作为现场演示,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针对第2个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物流教学系统”、“供应链执行管理系统”和“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3个产品证书复印件,而中标候选人只提供了前2个,而没有提供第3个产品证书复印件。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供应链执行管理系统”涵盖了“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的功能就可以不提供产品登记证书,缺乏有效依据,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现场演示”和必须提供“分销连锁与配送管理软件”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此,监管部门认定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采购项目重新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不服,先后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市中级法院诉讼、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示■■■
本案因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缺少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从而引发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并诉讼到市中院、省高院。虽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历时一年多。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不可改变的,每一步的设计都是科学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