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是政采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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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1日
问: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必要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公证的作用是什么?公证能否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否避免质疑投诉?公证能否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答: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非政府采购的必经程序,是否委托公证可根据项目情况而定。公证仅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