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6 投标人不按规范投诉的案例
6.1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的主要招标人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ST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18年1月26日开标,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原告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在中标公告公示期间,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ST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回复,告知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复审。
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回复作出当日向被告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投诉函》,投诉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的样品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能作为中标人。
该《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处署名为“刘某”。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刘某为授权代表。2018年6月26日,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向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对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ST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其《投诉书》中仅加盖了原告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后,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取消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被告JL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JL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J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为此,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院判决取消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取消JL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J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6.2 焦点问题
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诉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程序是否合法?
6.3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本案中,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投诉函》中,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中署名为“刘某”,而本案无证据证明“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为授权代表,应认为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函》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青岛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向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投诉书》中仅加盖了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按照上述规定,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均应不予受理。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山东HZ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投诉的行政行为缺少证据和依据,故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投诉并作出《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青岛AQ经贸有限公司对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ST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诉后,无证据证明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听取被投诉人即JL市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ST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综上,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JL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J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述投诉处理决定的复议行为亦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JL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JL市西部会展中心消防天窗自动开启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撤销被告JL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J政复决字[2018]36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此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两点,一是投诉无真名实姓,无法人代表签名;二是行政部门未调查核实,听取陈述意见。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