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称,本项目中标结果于2026年3月10日15:16:08公告,合同于2026年3月10日19:20:00公告。中标结果与合同同日公告,且中间只间隔4个小时,程序严重倒置、违反法定时限,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符合法定时限。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成交结果与合同同日公告,违规吗?
专家点评
中标、成交结果与合同同日公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首先,从法定时限来看,该操作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链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因此,只要满足“2个工作日内公告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30 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三个时间节点,即便三者发生在同一天,也应视为合规。
其次,从法律性质来看,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系“公告”而非“公示”。“公示”通常隐含一个异议期,要求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而“公告”是告知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法律并未设定必须等待“公告期满”或“质疑期结束”后方可签约的强制前置条件。因此,采购人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当日立即启动并完成合同签订、公告程序,不构成所谓的“程序倒置”。
实践中,若采购流程紧凑高效,采购人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且双方当日完成了采购合同签订并进行公告,虽然时间衔接较紧,但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框架内,并未突破法定时限。而此种操作在实务中确有发生,尤其在电子化采购普及的当下,流程压缩至同一天完全有可能。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投诉人所称的“程序严重倒置”缺乏法律依据。在中标结果公告当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步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未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作者: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