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融资双方权利义务、金融机构参与条件、担保要求等内容。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自主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自行决定合作对象和融资额度,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制,具备提供信贷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出参与意向,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自行承担风险等相关承诺后,均可在省政府采购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外其他形式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实行办法》还对合同融资流程作了规范。其中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在线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提交金融机构要求的材料。在金融机构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备案。金融机构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金融机构收款账户一致。在审核无误后,金融机构按照程序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融资贷款结果及时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网,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重复申请,防范交易风险。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在完成履约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试行办法》还提出,金融机构原则上在供应商提交融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在受理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对于驳回供应商融资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应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监管部门,将供应商、采购人等合同融资各方当事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