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细化规范,如明确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程序和要求,列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情形及法律责任,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在会后的法规解读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此次是《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症结,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实践应用,着力构建招标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度体系,开展系统性制度创新,充分彰显重庆辨识度。
条例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
条例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重庆实际,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8种具体情形。如,明确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设置9项禁止性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核心关键之一。条例以专章形式强化我市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选拔、聘任、培训、评价、考核、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
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条例对评标方法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强调制度闭环管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健全全过程公开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为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条例还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记者 王亚同)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