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约束。
为严控购买范围,《通知》新增“负面清单”,明确6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即: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在实行目录管理方面,《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负责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文确定,并在编制部门预算前,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在强化预算编审方面,《通知》强调,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通知》从安排原则、需求调研、事前绩效评估、提交申报材料、联审小组审核、统筹安排预算、下达实施、预算调整等方面作了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了预算管理。如,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独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报批。
为规范项目实施,《通知》提出,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主体。
为加强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通知》要求,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财政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政策执行、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乐伟兵)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