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强调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通知明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应急、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附件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诚信承诺函作为告知性备案材料内容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留档,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建筑类各企业跨地市、县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投标、开标现场;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维码查询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取消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投标备案。除国家必须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必须缴纳的保证金,应以金融机构的保函或保单方式缴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各方主体: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和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城建规〔2019〕11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依法执行招标制度
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应急、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定、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三)落实内控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的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管理权力集中的部门和人员实行分事行权、分岗授权,在岗位设置方面采用定期轮岗、交叉任职等方式,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制,加强问责问效管理,将招标人代表的行为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和奖励惩处挂钩。
(四)依法办理异议答复
限时处理异议,主动接受监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异议并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招标人可以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异议报告制度,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二、强化招投标活动行为监管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签字和签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最高限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造价误差超出国家允许范围,并造成招标人实际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除法律法规明确不予或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情形外,有故意拖延发布中标后选人公示或拒绝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立即停止其从业资格,对其行为进行全区通报。存在串通他人操控中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涉事代理机构及机构法人、经办人将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及监管考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根据全区评标工作的实际需求,在数量或专业出现不足等情况下,要随时予以补充入库,对取消资格的专家也要随时清出,真正实现专家动态监管。强化专家抽取环节的监督,确保被抽取专家信息不泄密。积极推行对专家评标的标后评估工作,对于在考核、标后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举报、查处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等行为的专家,根据情形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清理出库并限制其在全区住建领域就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投标人行为管理
在我区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城乡规划编制、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建筑类相关企业,应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企业,不得在区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承揽业务。未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在区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中标结果按无效处理,并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同时向违规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投标企业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所需的专家,其专业、数量、经验等条件由招标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深度确定。评标专家全部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房建市政专业类随机抽取,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应的知识水平,符合评标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三、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强化电子招投标监管
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全网络化运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系统建设,尽快消除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进一步优化评标专家自动抽取系统功能,全面实施异地远程评标工作,实行全流程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功能,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执行电子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附件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诚信承诺函作为告知性备案材料内容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留档,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三)实施招标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评定结果应用
持续推进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强化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有诚信不良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力度,依法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2),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科学不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应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构成《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规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标后履约监管,严厉查处中标企业项目承诺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违规变更和项目承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简化招标投标程序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建筑类各企业跨地市、县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投标、开标现场;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维码查询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取消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投标备案。除国家必须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必须缴纳的保证金,应以金融机构的保函或保单方式缴纳。
五、严格落实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对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全区该领域招投标廉政建设,推行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自觉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招投标行为。要严格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30天为一个检查周期,实行网上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周期内开展招投标项目总数的40%。重点对招标文件挂网发布期间出现投诉或多次质疑的项目进行核查;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在问题查明之前,应当暂停企业所有市场行为或个人从业资格。
(二)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要聚焦屡禁不止、禁而不绝的老问题,紧盯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新动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协调对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注重靶向发力、精准监督,深挖细查,敢于动真碰硬,快速处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围绕重点环节、紧盯重点岗位,严控重点人群,布局常态化风险防控体系,斩断招标投标幕后黑手和不法利益链条。对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建立通报曝光机制, 加强与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工作,持续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附件:1.承诺函格式
2.招标监督意见书模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