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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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6日
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为支持吉林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通知》规定,各级预算单位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可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52号)执行。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0〕52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现就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