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旨在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
赣建字〔2022〕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运行和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违规问题仍然突出,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导致转包挂靠问题频发,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违规态势得到根本遏制。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和工程标后管理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四、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总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与现场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承包人不得更换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每月上传至“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五、严格规范工程分包行为。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足配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廉政教育管理。要抓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突出加强建设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服务水平。
七、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监管,督促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电子打卡考勤,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加强对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动态跟踪检(抽)查,考勤记录作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以及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的重要依据,定期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防止投标、施工“两张皮”的情况出现。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在本级监管项目中每季度抽取不少于10个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承包发包行为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填报《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每季度末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查处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要主动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违法发包承包行为的意识。发现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发承包行为发生。
九、建立一案双查转办督办制度。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同时启动对项目发包承包行为核查,实行“一案双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要及时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回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查处不力、久拖不办、处罚不到位的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属地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各地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于我厅建筑监管处联系,联系人:蒋鑫,联系电话:0791-8623006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