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随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施行,以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涌现出很多新的问题。在采购学院的七个微信群里,每天都在针对这些新的问题进行讨论。本期,采购学院挑选了10个高频问题,供学习和参考。
1.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高频指数:★★★★★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但很多人忽略了,第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资格条件必须是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像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业行政许可证书等,这些都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所以是必须要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呢?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业绩并不能算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所以,业绩较多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资格条件,依然是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常态。当然,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很少见。
2.中小企业政策还是“双小”原则吗?
高频指数:★★★★★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6号文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在货物项目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不像以前,供应商是中小企业,货物的制造商也得是中小企业,即由“双小”变成了“单小”。
3.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高频指数:★★★★☆
答:2021年8月,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中再次强调: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自筹资金”“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这些概念从十多年前就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当然,个别地区的确存在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现象。财政部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4.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到底应该由谁来审?
高频指数:★★★★☆
答:从立法的精神来看,应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专家从事其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事项更为合适。因此,未来的修法趋势是,无论招标还是非招标,资格审查都要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而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审查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示。
5.服务(物业)项目也可以用询价吗?
高频指数:★★★☆☆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按照这条规定,简单的服务项目是不是可以用询价采购方式呢?不是的,现阶段应严格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询价只能用于货物项目,不能用于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一份政府采购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和未来的修法相衔接,是一种过渡性的规定。
6.分公司能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高频指数:★★★☆☆
答: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按照这条规定,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拒绝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理由,已经与立法趋势不符。所以说,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正在逐步解除,这也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法的趋势。
现阶段,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是比较常见的。最重要的是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比如是否接受分公司参与竞争、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能否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分公司中标后以谁的名义签合同、谁来承担履约责任等等。把各种风险都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好了,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完全没有问题。
7.服务采购“一招三年”,如何签订采购合同?
高频指数:★★★☆☆
答:2021年下半年开始,服务采购“一次招标,三年延续”话题的关注度明显高了起来。其背景是,在疫情的影响下,各级财政吃紧,而一招三年这种涉及续签合同的采购项目,就变得极为敏感。
一般来说,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也可以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但更多的后者。采购文件这样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这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与预算的年度编报特点相适应,还可以给采购人获得高质量服务提供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采购文件还这样约定: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经采购人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8.房屋租赁、原材配送服务等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
高频指数:★★☆☆☆
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须紧扣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跟项目的类别无关。只要是属于政府部门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在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并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都是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
9.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何确定?
高频指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在实际执行中,可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采购学院把《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与政府采购联系比较紧密的行业按照300号文中的16个采购标的行业进行了归类,方便您查询。在采购学院微信公众号发送留言“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就能获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0.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可以把第一轮报价当做最后报价吗?
高频指数:★★☆☆☆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因此,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不能把第一轮报价当做最后报价。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