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为政采电子交易立规明矩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电子交易管理的交易规则等要求
记者昝妍 通讯员舒心报道 宁夏财政厅日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的总体原则、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远程异地评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立规矩”。《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办法》提出5项要求: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等要求。二是能够实现交易全流程信息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三是能够实现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能够实现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等。四是应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五是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此外,《办法》明确了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交易的规则及特殊情况处理方法,分为9个环节:一是前期准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二是发布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推荐、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采购公告信息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三是参与投标。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截止前按采购文件规定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成文件的传输递交。四是开启文件。在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前,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文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准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对解密失败但提供备份文件的,以备份文件为准,未明确规定提供备份文件的,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投标。五是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应符合电子化评审的要求,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在线开展谈判、磋商。评审结束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六是确认结果。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由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七是信用评价。电子交易活动结束后,相关主体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互相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共享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八是档案保存。电子交易平台应妥善保存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九是特殊情况。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如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安全漏洞、停电、断网及其他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中止(终止)电子交易活动。
关于远程异地评审,《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鼓励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因初始录入身份信息不实、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等产生的后果,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电子交易平台违规收取费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及其他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