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7号)要求,宁夏财政厅决定从2021年起组织开展全区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开展。
根据《通知》,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宁夏财政厅在全区代理机构名单中,按照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代理机构总数的25%、每家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的总原则,随机抽取166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对象。所有被抽取的代理机构均应参加监督评价工作。财政厅统筹各代理机构在各市、县(区)的执业情况,确定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被检查对象名单,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名单依法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的数量应不少于5个(特殊情况下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不足5个的,应抽取代理机构代理本级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对象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
《通知》强调,本次监督评价工作采取“先检查,后评价”的方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依据《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对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5个项目对照检查,检查指标包括采购代理、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小组、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保证金、档案、质疑处理等方面,再依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方面(从业人数50人以下的适用成长型评价指标体系,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按照检查指标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直接对应评价指标中企业管理情况中的执行情况。
关于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通知》规定,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共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7日至6月20日),被检查对象按照相关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指标和评价指标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年度执业情况形成监督评价自查自评报告(附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7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对象编制检查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评价底稿。
第三阶段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检查底稿及评价底稿。
第四阶段为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1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当地专治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阶段为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及附表,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公开处理处罚信息。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开被检查对象监督评价得分情况,具体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